身为因网络追逃行动而成功拘捕的对象,若经查证指控
罪名并无实据,须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并颁发
释放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
被拘留的人员,应在
拘留期内的24小时内完成讯问工作。如发现应当不执行拘留的情形时,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其次,第九十四条指出,人
民法院与人民检察机关对于他们各自决定
逮捕的人员,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手续的人员,均应在逮捕行为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如发现其不应实施逮捕行为时,必须立即释放被逮捕者,并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最后,第九十九条阐述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对已经采取
强制措施且期限已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释放处理,解除其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状态或者按照程序更改相关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利提出,尤其是
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主张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