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完结日期通常由工程验收阶段所决定,即在
承包方完成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的那一天。若在建设期间,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修改建议并且经修改后得到验收通过,那么实际的完结日期就应该是承包方向上游发包人提交经过修饰后验收报告的那天。
然而,如果
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则可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那一天视为工程的完结日期。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