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期限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2、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如对已遭
拘留的人员认定有必要实施
逮捕,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该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上调至一日至四日之间。
3、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和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长可达到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需进行详细的审查工作,通常耗时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