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对
行政案件作出宣判或裁决之前,若原告提出
撤诉申请,或是被告改变了先前所做出的
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认可并提出同样的请求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是否允许撤回原告
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过人民法院送达法定
传票后,如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准许擅自中途退出审理,亦可视为撤诉处理。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
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