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作为法院对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裁决的法律文书,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例如保存不当或遗失等,可能导致离婚判决书的流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
首先,当发现离婚判决书已丢失时,应及时带上个人有效
身份证前往审
判离婚案的法院,申请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并请加盖法院相关部门的公章,这样所得到的
复印件便具备与原件同等的
法律效力。
其次,若在日后需要使用到这份离婚判决书,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审理案件的法院档案室进行查询即可。法院档案室内通常会存有该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
当事人可直接向档案室提出复印
判决书的请求,同时要求档案室在此份文件上加盖与原告一致的印章,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通过协议方式
离婚而获得的
离婚证,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仍可以进行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