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客在购物场所受伤时,若其之所以遭受损害系因该商场未能充分履行确保安全之职时,那么应由商场对此事故负责;反之若是因为其他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而造成伤害的话,便应该由这第三方担任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商场虽已竭力履行保护顾客人身、财产等安全的职责,但仍有不足之处,那么他们也须对此次事件承担相适应的补充性责任。而如果商场已完全尽责,然而却依旧没有能避免顾客因自身不慎摔倒以致受伤,那就只好要求顾客自行负担这次意外所产生的所有损失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