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若企业员工因疾病或非职业性受伤而需中断其本职工作接受治疗,则需按照该员工的实际参与工作年限以及在当前公司服务年限进行考量,并据此授予相应的
医疗期限,具体标准如下所示:
(一)对于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低于五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应为三个月;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则应延长至六个月。
(二)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已达十年及以上、但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仍未满五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应为六个月;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五年且未满十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则应延长至九个月。
(三)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下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应为十二个月;而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且未
满二十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则应延长至十八个月。
(四)对于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的员工,其医疗期限则应延长至二十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医疗期限的计算方式为:医疗期限为三个月的员工,其
病假期间应累计计算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限为六个月的员工,其病假期间应累计计算在十二个月以内;医疗期限为九个月的员工,其病假期间应累计计算在十五个月以内;医疗期限为十二个月的员工,其病假期间应累计计算在十八个月以内;医疗期限为十八个月的员工,其病假期间应累计计算在二十四个月以内;医疗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的员工,其病假期间应累计计算在三十个月以内。
《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
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