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代价地为他人提供服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通常情况下,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将由作为接受帮助
当事人的被帮工人承担。然而,若在此类事件中,帮工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他或她必须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并且负担相应的
赔偿,而同样作为受害者的被帮工人需对此承担联合
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认定问题,这一权力交由交通警察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以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被帮工人将负有赔偿责任。但在被帮工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帮助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不属于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范畴。只要帮工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方要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共同分割责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该予以支持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