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他人遗忘之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若
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即可被判定为侵占罪。在这种情况下,物主原本是自愿地将财物放置于某特定地点,然而由于其自身主观方面的疏忽大意,导致他在某个时刻暂时忘记了这个物品的存在。但是,当他在短期内回忆起来并且有机会立刻回到原处进行寻找的时候,那么此时物主与其所遗失之物之间的独特联系仅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松懈或者减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联已经完全消失。因为,尽管物主可能已经忘记了该物的具体位置,但它仍然处于遗忘者能够掌控和支配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所谓的
遗失物,是指那些并非基于所有人或者占有者的意愿而意外丧失占有权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