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七日,此乃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逮捕之后所实施之
侦查羁押期限的上限规定,此期间内含就
羁押必要性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批准逮捕申请所需的时间。如需延长
羁押期限者,则必须事先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许可,然而,从拘留至正式
提起公诉的全过程,实际耗时可能远超三十七日,具体时长将因案件复杂程度及相关
证据收集状况而有所浮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