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在我国法律上特指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将
被拘留人送往执行拘留的时间范围内,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甚至更久的专门场所。而取保候审则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提供
担保人或是缴纳相应的
保证金,以确保其不再逃离相应的拘留惩罚或者
刑事审判过程,并且承诺随时准备出庭受审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鉴于这两种手段的目的及性质各有差异,拘留所中的被拘留者并不适用于
取保候审的规定。因此,拘留所里的被拘留人员理论上是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