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刑事案件已经做出了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并且在实施
执行程序之前,
犯罪者余下的刑期仅剩六个月,那么他将会被强制转送至监狱进行服刑。
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在罪犯被正式移交司法机构以执行
刑罚时,其所在的人
民法院应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将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指定的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