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被依法
批准逮捕之后,在两个月之内就可以研读检察机关所掌握的相关卷宗文档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从人民检察院开始对案件进行
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便有权查阅、摘录以及复制与该案件有关的所有
案卷资料。而对于其他类型的
辩护人来说,只要经过人
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有权利查阅、摘录和复制上述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