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了法庭公告后,若被告依然未能出面应诉,则可被视为已将文件送达至其手中。倘若在开庭当天,被告仍未出席,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直接作出缺席审判。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可被认定为已进行有效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
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