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因
工伤保险部门拒绝
赔偿而引发争议,相关单位或人员有权依照法律程序提出
申诉,即可以选择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再次提交申请,亦可直接向拥有司法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发起
行政诉讼。针对复议机构所作出的决议,无论是公民个体、
法人团体还是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均享有权利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司法裁判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