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机动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各类设备的操作过程中,若引发此次涉及到的
保险事故并非由于这些经过改装或加装的设备所直接导致,那么保险公司便无权拒绝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当
机动车进行了任何形式的改装或者加装设备时,作为
被保险人的您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各大保险公司在其制定的
车损险条款中均会明确规定:“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改装以及加装设备的行为,都必须及时向保险人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