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
诉讼时效期限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8条之明确规定,此期间是以自权利主体知晓或者应知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主体从何时开始对此情况知晓为基准进行计算的,若法条并无其他特别之规定,则应遵循上述算法来进行认定。
然而,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满20年的话,则属于人
民法院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即此时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权利主张不予受理和支持。理论上讲,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的决定。另需指出的是,特殊情况同样存在于诉讼时效计算的过程中,如权利人尝试与义务人进
行权益兑现的协商,而义务人也表达出正面的回应,主动承担相应义务,甚至当权利人采取司法行动或者申请仲载等维权措施之际等,诉讼时效都可能因此被中止或打断,而从中断的环节或者相关程序结束的那一时刻起,诉讼时效又将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
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
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
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