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偷
逃税款的企业会计师未触犯
刑法,相应的,该企业将独自承受彰显法律权威的行政惩罚;反之,若其行为构成
犯罪,那么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则需承担起相应的
刑事罪责。在特定情境中,倘若公司财务部门的员工由于受到公司高层
胁迫,不得不在业务运作中采用非法的
虚假发票,他们便会处于显著被动的地位,成为实际意义上的胁从者。对于那些在
暴力、威胁等非自愿情况下参与
违法活动的人,根据他们的行为表现以及
犯罪情节,我们应适当减轻或完全免除其应受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