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损毁那些直接与生产安全紧密关联的监控设施、警报系统、防护设备以及救援装置,更不能蓄意篡改、隐匿并销毁这些设备、设施所产生的相关数据及信息;
(二)当某企业或个人因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被政府依法勒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必须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时,如果该企业或个人拒绝执行上述命令,那么他们将面临法律责任;
(三)在涉及到安全生产的事项上,如果没有经过政府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诸如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