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并非指将其抓捕归案。实际上,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约束,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环境下受到监控与观察,并尽可能减少对其社会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取保候审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防止他们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从而确保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利推进。尽管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承担,但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成功抓获或者
逮捕,而是通过缴纳
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等方式,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并非抓捕行动,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