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针对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我们可以进行如下算法来计算员工的薪资待遇。
首先,每日平均
工资须等于
劳动者每月全额工资除以二十一点五个工作日。
其次,每小时工资应由上述日均工资除以每日正常工作时长八小时而得。
另外,如遇工作日或周末等加时工作情况,根据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需向员工发放额外
加班薪酬。
具体来说,工作日内的加班薪酬将按照每小时薪资乘以实际加班时长再乘以百分之百五十;同样,
周末加班者得到的
加班工资也将按每小时薪资乘以加班时长再乘以百分之百外加百分之百零二十八处理;
最后,适用于
法定节假日加班人士的薪酬则会依据每小时薪资乘以实际加班时长大幅提高至百分之百四十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工作日或周末因工作需求需延长工作时间并已获得适当补休补偿的员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然而,即便进行了补休,仍需依照工作时长百分之百四十三的比例支付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