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所采用之
审理期限必须于两个月内在限期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但最迟亦不可超过为期三个月的最后期限。若案件可能会面临
死刑判罚或牵涉
附带民事诉讼,又或者涉及到某些特殊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如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而受理案件,那么审理期限便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盗窃罪的结案时间将视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是否涉及死刑判决、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等。若无上述情况,通常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结案,反之,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具体的审理期限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