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办理
结婚手续时未及时设立
个人档案,则可按照户籍资料中的婚姻状况记录及相关组织、社区(村庄/居民委员会)或亲属所出具的关于其婚姻状况的确凿证明来申请
补办结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携带自己的户籍资料以及
身份证件,前往原办理
婚姻登记事务的机关,亦或是其中一方的
户口所在地区域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即可。经由婚姻登记部门进行仔细核实并认定事实无误后,将为当事人补发
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