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储藏爆炸物
犯罪案件的
立案准则,我们认为应当以涉案
行为人的实际情况为准。当行为人非法储藏的炸药达到或超过一千克;或者烟火药达到或超过三千克;雷管累积数目达到或超过三十枚;或者导火索和导爆索的总长度达到或超过三十米时,便可被视为涉及到非法储藏爆炸物罪行,并应依法予以立案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