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医疗卫生服务跨系统、跨机构以及跨地域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分享的需求,
行为人可选择至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卡的申请办理。所谓“居民健康卡”,乃是依据国家卫生信息化“3521工程”架构设计而成,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
病历及三级信息平台这三大关键要素构建,其本质上是一种能够由计算机识别并处理的CPU卡,作为
个人信息基础载体,对于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互联互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