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强制
猥亵罪的案件涉案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提出
逮捕请求。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决定对已
被拘留者采取进一步的
刑事措施时,若认定其有必要被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