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业者而言,若希望申领
失业保险待遇,则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逐项进行。
首先,需由其失业前所供职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其次,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七日之内将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上报至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再次,当员工失业之后,他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如有意愿申领,则须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尽快前往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最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申领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失业人员可按月前往同一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失业保险金,或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相应的单据,然后凭此单据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