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对于受伤者所需的
护理费用,相关的保险公司是有责任进行
赔偿的。护理费用,实质上是指受损方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从而必须依赖他人进行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根据护理期限的具体长短,可将护理费用划分为以下三大
类别:
首先,受害方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由于自身行动不便,需要他人协助完成日常生活中的护理工作;
其次,当受害方的伤势得到初步恢复之后,在康复阶段仍需他人提供护理服务;
最后,如果受害方因
伤残而永久失去了自我生活能力,那么他就需要他人长期且持续地提供护理服务。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受害方住院治疗期间,由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进行护理的费用,由于已经被纳入到
医疗费用的范畴之内,因此不应该再单独计算为护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