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牵涉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以及
民事责任等多个层面。
其中,对于严重的产品质量
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了
刑法规定的
犯罪程度的,将依据该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具体条款,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市场分为两大
类别:一类是指产品的销售商应对其所售出的产品质量提供
担保责任,另一类则针对产品自身存在缺陷,给他人的人身和
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况,责令
责任人承担
侵权责任。
在此方面,根据法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若在工作中出现
伪造检验结果或为出具
虚假证明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他们立即整改,对违规单位进行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的经济
处罚,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施以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的
罚金处罚;如果发现存在
违法所得,还需依法予以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将撤销他们的检验资格、认证资格;如果构成了
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所给出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结论存在不实之处,给
公共利益带来损失的话,他们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果是重大损失的情况,那么将撤销其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背了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那些未达到认证标准却仍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能依法进行纠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那么因产品未能达到认证标准而给
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须与其
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话,会被撤销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