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
申诉程序合法有效地开展,申诉程序必须在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之后启动。申请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
自诉、上诉、申诉以及申请等申请时,应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表述。对于书写能力有限者,法律对此做出了特别规定,允许他们可口头提出相关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记录或者记录在案,并且向申请人本人宣读或将申请资料交予其阅读。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书面方式提出申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申请人需注意,最晚应于被告人完成
刑罚执行之后的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诉。针对同一
刑事案件,申请人原则上仅能向同一法院提交一次申诉申请。在申诉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1.申诉状,其中应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具体请求、申诉的事实依据及相应用语;
2.经人民法院复查后再次审理的原生效
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等文件,并附加驳回通知书、再审
判决书或裁定书;
3.若申请人以已获取
新证据表明原裁判确认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为申请理由进行申诉,则同时还需提供
证据清单、
证人名单以及关键证据的
复印件或照片作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人享有申诉控告的权利。自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团体或者
犯罪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亲友有权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自诉案件中,其他辩护人有权随时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此外,辩护人还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收集、调取证据。若辩护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