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相关明文规定,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流放
刑事责任,则应立即撤销案件并对其予以释放,除非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不经开庭审讯径直做出
刑罚判决。因此,若无其他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背书,在通常情境之下,
刑事案件在未经开庭审讯之前,犯罪嫌疑人均不可直接入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