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符合以下要件者,可以适用
缓刑以替代实质性
刑罚,即:
犯罪分子应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
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存在明显的忏悔之意,且无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正在怀孕或哺乳中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然而,若犯罪分子被判处
附加刑,即便获得了缓刑的宣告,附加刑仍然必须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