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暂停施工之后,监理公司并无权提出索赔,而应交由发包方或
承包方通过互相协商来进行。若系因发包方原因构成的停工情况,承包方可向发包方
主张权利;反之则需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在此情形下,发包方未能依照事先的约定,按时足量地为
承包人提供各种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场地以及资金支持与技术资料时,承包方有权相应地延长工程期限,同时还享有请求
赔偿因停工、窝工所产生的各项
经济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
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