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其所
拘留的嫌疑人需要予以
逮捕时,需于拘留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供审查批准。如遇特殊情形,可将此期限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之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若某人因涉嫌
帮信罪而
被拘留,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而检察院也应在七日内做出相应决定。若案件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复杂情节,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便可延长至三十日。据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某人因涉嫌帮信罪而被拘留,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可能会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会有所延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