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成功掌握及
逮捕嫖娼活动的情况,网络聊天记录确实能够作为有效的
证据之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证据只能被视为
间接证据,无法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其中的原因在于,网络聊天记录仅能展示出嫖娼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意图,而并未明确反映实际发生的嫖娼行为。
此外,需要理解的是,网络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与此类似的还有录音、录像等数据形式的证据,这些都必须经过固定化处理或妥善保存,才能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证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