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情况,则属于工程分包行为:首先,总
承包商有权将其除主要结构之外的部分分拆后,转交给具备对应资质的专业化施工团队进行专门的工程环节;其次,总承包商可以将其在工程中所需要的人工以及消耗材料部分,交由合法设立的劳务公司进行承包处理;最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照总
承包合同中明确的规定或得到业主即建设单位的首肯之后,把其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性要求极高的专业工程环节发包给那些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来完成这一工作。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