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载明的内容来看,对于患有严重传染性病症的病患人士,若其满足关于取保候审的各项相关条件,则可以依法申请并接受取保候审。具体而言,若此类特定人群具备以下四种情况其中之一,即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1.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可能被判处
拘役、
管制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轻罪行径,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2.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指控,但在实施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亦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3.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同样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4.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
羁押超过法定时限,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有必要继续进行侦查或审理工作,也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因此,若患有严重传染性病症的病患人士符合上述任一情况,并且还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便可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