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必须倾向于判定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适用独立
附加刑等
处罚的
案件类型,同时也包含了在可能面临最高
有期徒刑的惩罚,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风险的特殊情况等。在此基础之上,若抢夺罪的被告或嫌疑犯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从理论上讲,他们是具有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获得批准,还需要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其中涉及到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被告或嫌疑犯的悔过表现等等诸多因素。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且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构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