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家庭中,当其中一方表达了
离婚意愿并诉诸法律程序时,另一方可能并不愿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们可以寻求亲朋好友、社区组织如
居委会或是妇女联合会等机构的协助和调解。
同时,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独立行使离婚的权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是否批准
当事人申请离婚,并非仅仅取决于其个人意愿,而是基于法律上的
证据和依据来判定的。
当事人如果有意向通过
司法途径办理离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五项相关资料:
1.提供双方的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户籍簿或居民身份证);
2.提供合法婚姻证书或
婚姻登记表
复印件;
3.提供孩子的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书;
4.拟定好的
离婚诉讼状,详细陈列出您的离婚请求及理由;
5.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用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存在
财产纠纷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