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如果
当事人之间对于垫资以及垫资利息存在明确约定,则
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该等约定返还垫资及支付相关利息;
然而,若约定的
利息计算标准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类别贷款利率的范围,则该部分不予支持。相反地,如果当事人在垫资事宜上未能达成明确协议,则应当按照
工程欠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另外,若在垫资利息方面未作约定,承包人试图主张利息支付的诉求将不再得到支持。
而依据这一解释中的第十七条之规定,如当事各方有关于
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明确约定,则按照商定结果予以处理;若无此类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别贷款利率上浮计算相应利息。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
(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