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中,缺席审判制度得以广泛应用。若原告
诉讼离婚,而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或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提前退庭,则原告有权向法庭申请进行缺席审判。
此外,被告如接到
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开庭,或尽管收到法庭通知却未经批准擅
自离场,法庭亦得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
缺席判决处理。当一方向法院提起对
离婚案件的
诉讼请求时,另一方作为被告若未能按时到庭参加审理,且经过法院依法有效的再次
传唤后仍然没有正当理由推脱出席的情况下,倘若该被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出庭,法院便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该被告实行缺席审理与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