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吉林省,针对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的
量刑标准,通常是依据该法条的具体内容进行实施。具体而言,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的
量刑,主要包括
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
罚金处罚。
然而,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金额的确定,则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当地的法院进行裁定,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者的行为方式、所引发的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前科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