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
刑事拘留之后,必须于
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
逮捕申请以供其
批准逮捕;但如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拘留时间,最长不超过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