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经被
羁押之人,经判断确认其具有被捕必要时,应于
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针对特殊情况,如
犯罪嫌疑人系流窜犯亦或是惯犯、团伙罪犯等性质较为恶劣的
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四日。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您的男友被确认为重大嫌疑分子,并且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
重犯罪行为,那么他有可能会被依法
刑事拘留,同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能被延长至三十日。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他将会被正式
逮捕,并可能面临更长期限的刑事拘留,直到案件审理完毕为止。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他便会被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