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现
户口迁移,必须提交有效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文件;倘若因故无法提供现有的户口簿,也请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前往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称原户口簿已丢失并申请补发。户籍警官会立即着手操作,为您打印出全新的户口簿,同时需要您支付10元的工本费。随后,您便可以继续办理户口迁移的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在成功补办了户口簿之后,原来的户口簿依然可以正常使用。
当公民的居住地点发生转变时,除在本户口
管辖范围内进行住址变更登记而无需进行迁出、迁入登记以外,所有离开本户口管辖区域的迁移都应该按照规定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应当遵循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以及适时更新居住地址这两个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