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
安置房交付流程之前,
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被
拆迁户支付合理的临时性置业安置费用。此外,被征用者有权选择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要么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要么便是进行
房屋产权的等额交换。
至于那些选择以房屋产权代替金钱补偿的被拆
迁户,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房屋作为原始房屋的替代品,同时需要与被拆迁户共同细致地核算、结算出被征用房屋的实际价值和替代房屋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距,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