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
刑诉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与
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并限制其活动范围,以便更好地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体系下的责任及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须获得执行机关的书面同意后方
可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如未得到批准则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的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再次,在接到
传唤时,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得有任何拖延行为;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需遵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等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上述义务,且已经缴纳了
保证金,那么执行机关将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甚至予以
逮捕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