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
刑事盗窃
犯罪案件的法庭审理中,刑事被告必须到场出席审判过程,而对于原告来说,其是否出席则并非法定要求,也非法律义务,无需特意提出或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自审判机关决定进行
开庭审理之后,需确定具体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同时,审判机构应在确保合法前提下,将检察机关出具的
公诉书副本最晚在开庭前十天交付给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
在正式进行法庭审理之前,审判长可根据相关程序,选择合适时机召集
公诉人、双方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等,以了解回避事项、
证人名单变动、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重大事宜,并听取各方对此的意见和建议。
在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审判机关应及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检察机关,并向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发出
传票和通知书,这些文件应在开庭前至少三天送达。
对于需要
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机关应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根据我国刑
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是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
刑罚;如果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若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