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对他人所提供的
录音证据提出质疑时,可以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等几个方面来展开辩论并进行辩驳。这将由作为
诉讼参与方的您进行公众质询。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研究,同时还需针对其能否以及如何证明案情进行深入地探讨、解释与反驳。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