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为
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生命得以终结或者宣告其离世后,在法律文书生效且
执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若
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追加该已故公民的
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因该公民的死亡或
宣告死亡而合法获取遗产的主体成为新的被执行人,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对所涉法律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认可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
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
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